各学院、各部门:
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集中考试定于6月25日-7月4日进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确保期末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考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期末考试实行校、院两级巡考。考试期间,校领导和相关学院部门组成学校巡视工作小组,检查考试组织及考场纪律等情况。期末考试期间全校所有标准化考场视频系统全部开启,进行全程录像。
各学院要认真履行考试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由学院领导、 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学院督导、系主任等同志组成的巡视工作小组,对本院考试组织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进行巡视及监管。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加强考务、监考人员管理,强化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二、构建诚信体系,维护考试公平
各学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要求学生熟知《温州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规则,清楚地认识到考试违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做到诚信应考,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三、严格考试纪律,落实监考职责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监考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温州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监考教师必须熟知监考流程和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教师应按监考安排准时到岗,不得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同意后另派监考教师,否则将追查原监考人员和代监考人员的责任。
3.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 30 分钟到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规定考试时间 15 分钟前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环境,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用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4.严禁考生将手机、智能手环等通讯工具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5.监考教师考前调整考生座位,认真检查考生所带证件,安排学生在签到表中签到,提醒考生遵守考场秩序,考试期间要重点巡查考场桌椅、墙面和通讯设备作弊、携带小条作弊等行为,及时发现学生作弊苗头,及时阻断学生作弊渠道。
6.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一前一后,不得擅离监考岗位,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看书报、聊天、睡觉、听音乐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中止该生考试,收回试卷,将考生信息及其违纪(作弊)情节如实填写在《温州大学监考记录》表中,且在该生试卷禁漫天堂的左上角标注“作弊”字样;要立即报告学院教务科(学院教学科报告教务处备案)、通知辅导员到场处理。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如实填写《温州大学监考记录》表与试卷袋上的有关信息,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做好试卷交接(与教学秘书交接时应当面交叉点清试卷材料,密封试卷袋时在封条上齐缝签名)。
四、严肃考风考纪,明确学生职责
1.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无证不予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严禁将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通讯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进考场。
4.考生迟到15分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离场的考生不可在考场外逗留。
5.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违纪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依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以下为相关(节选):
第二十三条 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2)携带手机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的;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7)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包括交换的双方);
(4)把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带入试场,并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的;
(6)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的;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的;
(8)其它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冒名代替他人考试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2)组织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4)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成绩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监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依据《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执行,以下为相关(节选):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影响程度 和导致的后果,将教学事故分四类: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教学差错: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领取和提交试卷,或不按时上报 考核成绩,后果轻微的。
(五)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在 10% 及以上,20%以内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监考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内, 且事前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置,或违反监考相关规 定的其他情形,后果轻微的。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一般教学事故:
(六)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40%及以上, 50%以内的。
(七)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差错率 20% 及以上,30%以内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代他人监考;无 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随意离开考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违 反监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严重教学事故:
(五)试题存在严重问题且未及时更正,影响考试如期正常 进行或造成考试失效。
(六)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50%及以上, 70%以内的。
(七)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 或答题卡份数少于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数;其他原因遗失试卷或 答题卡,后果严重的。
(九)试卷评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 30% 及以上,40%以内的。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重大教学事故:
(二)丢失试卷或答题卡,导致严重后果;故意泄露试卷、试题。
(三)试卷评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40%及以上的。
(四)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70%及以上的。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隐瞒学生作弊,怂恿、参与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 序严重混乱,对考试结果有效性造成影响的。
教务处 学工部
2025年6月17